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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史学“实录”思想在汉唐间的发展
作者:赵琪 来源:《史学史研究》2023年第4期 时间:2024-03-25

  两汉时期,随着司马迁《史记》的问世,在对《史记》的评价与研究中,扬雄、王充、班固等学者率先提出了“实录”的概念,并对其内涵做了最早的理论阐述。至魏晋南北朝的史学大发展时期,一方面,以《史记》为代表的“实录”得到史家乃至帝王的普遍承认与推崇,“实录”不仅被视为史学得 以成立的根本,在史学批评领域更被广泛用作衡量史书质量高低的准绳;另一方面,随着封建统治者愈益认识到史学的经世价值从而加强对史学的控制后,“实录”与皇权之间的矛盾也渐次突显。在既要坚守和弘扬“实录”,又要调和“实录”与皇权两者间矛盾的复杂背景下,史家们对“实录”思 想做出了丰富与完善。至唐中期的刘知幾撰成《史通》,在继承前人“实录”思想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推动了“实录”思想的发展与成熟。在“实录”思想长达数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对《史记》“实录”的质疑与肯定始终贯穿其间,成为人们丰富“实录”思想的切入点。

  国内外学界对“实录”思想在汉唐间的发展这一学术问题已有一定的关注和探讨,相关研究的主要研究路径为以某一角度为切入点,以若干有代表性的史家为例证,对汉唐间“实录”思想的内容、特征及表现做出分析与概括。前贤的研究对我们认识传统史学“实录”思想在汉唐间的发展有很大的助益,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完善。首先,对汉唐间“实录”思想的发展脉络梳理得不够清晰;其次,对“实录”思想的研究偏重于宏观把握,相关探讨与具体史学理论问题的结合不够紧密。因此,本文试图从“任情”与“避讳”这两个具体的史学理论问题入手,以历史认识中的主客体关系为视角,尝试勾勒出由汉至唐“实录”思想的发展脉络。

  一、两汉时期:“实录”思想的提出

  两汉文献中最早称《史记》为“实录”的是西汉扬雄的《法言》,其文为:

  或问《周官》。曰:“立事。”《左氏》。曰:“品藻。”《太史迁》。曰:“实录。”

  《周官》《左传》虽为经学作品,但在文中扬雄是从史学角度将二书与《史记》加以比较和评论的。扬雄对三书的评价,均以一词概括,极为扼要,因此可以视为扬氏所抉摘出的三书各自最鲜明的史 学特点。扬雄对《周官》的评价,立足于《周官》的内容,因为时人认为该书所记为周朝官制。对《左传》的评价,则立足于《左传》的文辞,认为《左传》文采出众。众所周知,《史记》不仅对历朝典章 制度多有记载,其文辞亦为后人所称赞,但是扬雄在《史记》的诸多优长中单单抉摘出“实录”二字 作为《史记》最鲜明的史学特点,其中蕴含的史学思想颇耐人寻味。首先,“实录”开始被视为《史记》最突出的史学特点;其次,《史记》成为第一部被明确称为“实录”的史学作品;最后,正是“实 录”使《史记》得以与《周官》《左传》等具有经书性质的经典并驾齐驱。然而,颇为可惜的是扬雄并未对“实录”的内涵做任何阐述。

  东汉王充的《论衡》,素以其思想的批评性著称于世。黄晖曾将《论衡》的八十五篇文章按内容分为六组,其中的第四组是“论书传中关于感应之说违自然之义和虚妄之言”,即专门批判书传中的虚妄不实之言。王充的这些带有“实录”性质的思想对唐代刘知幾“实录”思想的形成产生了 深刻影响。明人胡应麟曾言:“刘子玄搥提班、马,不遗余力,而独尊信是书。”今人许冠三更申论道:“合《论衡》之崇实疾虚与《左传》之真伪尽露,而后乃有善恶毕彰之实录史义。”因此,从《论衡》的内容及其对后世史学的影响看,“崇实疾虚”无疑是王充思想的重要特质之一,而在“崇实疾 虚”的王充心中,司马迁及其《史记》正是可以为奥援的。王充说:

  太史公曰:“世称太子丹之令天雨粟,马生角,大抵皆虚言也。”太史公书汉世实事之人而 云“虚言”,近非实也。

  子长少臆中之说。

  王充虽未直接称《史记》为“实录”,但“书汉世实事之人”“少臆中之说”的评价,无疑肯定了《史记》记载的真实性,因此在王充心中,《史记》(至少是其当代史部分)无疑具有“实录”的性质。与扬雄 一样,在《史记》的诸多优长中,王充最推崇的便是其“实录”。事实上,在东汉主流思想家们对史学的理解中,已经将“实录”视为衡量史家高低、史著优劣的准绳。例如,东汉文字学家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将“史”字解释为:“史,记事者也,从又(手)持中。中,正也。”清人段玉裁对“中”的补充解释为:“君举必书,良史书法也。”段氏将“中”“正”解释为“君举必书”,符合许慎的原意。综合扬雄、王充、许慎等人的言论可知,“实录”在两汉时期的史学评价中开始占据很大的分量,《史记》作为第一部被称为“实录”的史著,得到了扬雄等人很高的评价。

  或许是因为扬雄等人皆非史家的缘故,他们都未对“实录”的内涵做出任何阐述,这一工作是由史家班固在对《史记》的评价中完成的。班氏之说不仅标志着“实录”思想的正式提出,亦被后世奉为探讨“实录”相关问题的圭臬。前贤对此已多有疏证与阐发,但以历史认识的主客体关系为视角,则仍有进一步申论之必要,兹先将原话引录如下:

  然自刘向、扬雄博极群书,皆称迁有良史之材,服其善序事理,辨而不华,质而不俚,其文 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

  “善序事理”。依清人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的训释,“理”作为动词的本义是治玉,并可由治 玉引申为对一般对象的治理。作为名词,“理”可由玉石内在固有的理路引申为一切事物内在固有的理路。事物内在固有的理路决定了该事物存在和发展的道路,故理、道可互训。因此,“事理” 指历史事件内在固有的理路,既是内在的,便不以史家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体现出历史认识对象的 客观性。同时,“事理”的显现又需要通过史家的“善序”来实现,史家由此成为“事理”的发现者和呈现者,而非仅仅是历史现象的胪列者,体现出历史认识主体的主动性。

  “辨而不华,质而不俚”。“辨”“辩”二字常互为假借,都有分别、使明晰之义。“辨”的目的在求得事物的实情,郑玄释之道:“谓考问得其定也。”作名词时,“辨”“辩”指一种能够说明事物实情的语言表述,贾谊《新书·道术》云:“论物明辩谓之辩,反辩为讷。”在古文中,“华”(花)多与 “实”(果实)相对。“实”字除指果实外,还有真实、实在等义,故与之相对的“华”常有不实之义。合而言之,“辨而不华”具有认识论和修辞学上的双重含义,认识论上指辨明事物的实情而不蹈空,修辞学上指语言明辩而不浮夸。“质而不俚”也同样具备上述双重含义。在修辞学上,“质而不俚”指文字质朴但又不俚俗。从认识论层面看,“质”与“实”可互训,《大戴礼记·卫将军文子》“子贡以其质告”,卢辩注云:“质,尤实也。”因此,“质”指语言文字与事物实情相符。“俚”,颜师 古引刘德之说,解为鄙,即鄙陋、俚俗之言。又,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云:“俚,假借为里。”俚语,即里巷之语,这类在民间流传的俚语通常被认为缺乏历史可信度。“辨而不华,质而不俚”既是从文体上讲,又始终不离开史学的求真。将文体与求真,即审美与认识论的维度紧密联系起来,是中国“实录”思想的一个特色。

  “其文直,其事核”。《字源》释“直”字云:“会意字。甲骨文“直”字从目、从丨,会以目测量材料,使之不弯曲之意……本义是不弯曲。《左传·襄公七年》:‘正曲为直。’”“直”又可由现象层面的“正曲”引申出道德层面的“正直”之义。《荀子·修身》:“是谓是,非谓非曰直”“直”有是非曲直分明之意,用在史书撰写上,指按照事物的是非曲直如实书写。“其事核”,易宁认为“核”通“覈”,指“对事物进行正反两面的考察和多方审核,去伪存真而求得其实。”“其文直,其事核”的意思是相关联的,只有考核清楚事物的真实情况,史书的文字才能做到如实书写。

  “不虚美,不隐恶”。“虚,空也。”《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言庄子“《畏累虚》、《亢桑子》之属,皆空语无事实。”缺乏事实基础的言语为空语、虚语。因此,“不虚美”是指司马迁对“美”的记载都具备事实依据。“不隐恶”,“隐”有蔽、匿、藏等义,通常与行为主体的主观意愿相关,故“不隐 恶”就是要求在事实与主观意愿之间,以事实为先。当两者发生矛盾时,仍坚持事实为先,不惜舍弃各种利益乃至性命,可按历史书写的逻辑顺序将班固的阐述概括如下:首先,史家应通过辨别史料求得历史事实。其次,在史学语言的选择上,要做到审美和求真的统一。复次,无论历史事实的性质如何,史家都要据实直书。最后,史家不仅要陈述历史事实,还要把握历史发展的内在理路。班氏之说贯穿了历史书写的整个过程,体现出“实录”思想在理论上的初步成熟。但是班固在褒扬司马迁“实录”的同时,又批评他“是非颇缪于圣人”,这当然是站在经学立场批评司马迁的价值观。事实上,班氏对《史记》的褒贬已经触及到“实录”中历史认识的主客体关系问题。首先,“事理”是历史事件内在固有的理路,体现出历史认识对象的客观性。其次,在“事核”“文直”“善序”等史学书写活动中,都离不开史家的主体性作用。最后,“美恶”“是非”都属于价值判断范畴,作为一种关系性范畴,它存在于历史认识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之中。但是,班固并没有认识到“是非颇缪于圣人”会影响到司马迁的“实录”,这表明他尚未充分意识到历史认识的主客体关系问题,而汉以后对“实录”思想的发展正是从班固不曾回答的问题开始的。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实录”思想的丰富

  上文已述,班固等学者不仅将《史记》誉为“实录”,并藉由对《史记》的评价对“实录”思想的内涵做了理论阐述。进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史学著作大量涌现、史学实践不断丰富的同时,“实录”思想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一方面,“实录”在史学实践尤其是史学批评中频繁出现。例如,东晋时人称赞陶渊明《五柳先生传》为“实录”,南朝宋裴松之认为《三国志》“时公兵不满万”的记载“非其实录也”,南朝梁沈约评前人所修宋史“且事属当时,多非实录”,南朝梁吴均的《齐春秋》因为直书梁武帝讳事而遭禁毁,但梁武帝给出的禁毁理由却是“其书不实”等。另一方面,随着史学的繁荣及“实录”在史学实践中的价值日益凸显,学者们也不断丰富着“实录”思想的内容。上文曾言,班固对“实录”思想的理论阐释是藉由对《史记》的评价而展开的,很有意思的是,魏晋时期对“实录”思想的发展亦与《史记》密不可分,并鲜明地表现为对《史记》是否为“实录”的争论。

  早在东汉时期,学者卫宏在其《汉书旧仪注》中便透露出对《史记》“书汉世实事”的怀疑。裴骃《史记集解》引其文道:“司马迁作《景帝本纪》,极言其短及武帝过,武帝怒而削去之。后坐举李陵,陵降匈奴,故下迁蚕室。有怨言,下狱死。”后来东晋葛洪在《西京杂记》的《书太史公事》中又对卫宏之说加以转引。卫宏之说,实不足信,后世学者已多有批驳。但是卫宏、葛洪之说,与司马迁遭极刑的特殊经历相结合后,成为许多学者解读《史记》的重要切入点,导致《史记》究竟是“实录”抑或“谤书”的争论,在魏晋时期的《史记》研究中不时涌现。梳理这些争论,对理解“实录”思想的发展至关重要,兹将两次主要争论援引如下:

  帝(魏文帝)又问:“马迁以受刑之故,内怀隐切,著《史记》非贬孝武,令人切齿。”(王肃)对曰:“司马迁记事,不虚美,不隐恶。刘向、扬雄服其善叙事,有良史之才,谓之实录。汉武帝闻其述《史记》,取孝景及己本纪览之,于是大怒,削而投之。于今此两纪有录无书。后遭李 陵事,遂下迁蚕室。此为隐切在孝武,而不在于史迁也。”

  谢承《后汉书》曰:蔡邕在王允坐,闻卓死,有叹惜之音。允责邕曰:“卓,国之大贼,杀主残 臣……卓受天诛,而更嗟痛乎?”便使收付廷尉……公卿惜邕才,咸共谏允。允曰:“昔武帝不杀司马迁,使作谤书,流于后世。方今国祚中衰,戎马在郊,不可令佞臣执笔在幼主左右,后令吾徒并受谤议。”遂杀邕。

  臣松之以为,蔡邕虽为卓所亲任,情必不党。宁不知卓之奸凶,为天下所毒。闻其死亡,理无叹惜。纵复令然,不应反言于王允之坐。斯殆谢承之妄记也。史迁纪传,博有奇功于世,而云王允谓孝武应早杀迁,此非识者之言。但迁为不隐孝武之失,直书其事耳,何谤之有乎?

  首先,可将魏文帝、王允二人的观点概括如下。第一,二人都认为司马迁的汉武帝叙事并非“实录”,王允更是直接以“谤书”斥之。“谤”,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云:“谤之言旁也,旁,溥也,大言之过其实。”言过其实自然有违“实录”。第二,二人都在强调司马迁与汉武帝之间的个人恩怨,并认为司马迁内心对汉武帝的“隐切”是造成其汉武帝叙事偏离“实录”的根源所在。

  其次,就王肃、裴松之二人应答的要点亦可总结如下。第一,针对所谓的“谤书”之责,二人都从不同角度强调司马迁的“实录”。王肃直接援引班固的论赞以强调司马迁“实录”是得到汉代主 流学者肯定的,同时又结合卫宏之说,将所谓的“隐切”从司马迁转移到汉武帝身上。裴松之一方面从情理出发,认为蔡邕和王允不当有谢承所书之行事,从而否定谢承记载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再次强调司马迁的汉武帝叙事,非但不是“谤言”,而是恰恰体现了“实录”所要求的“不隐恶”,从而也呼应了班固的评价。第二,与魏文帝等人强调司马迁与汉武帝之间的个人恩怨相反,王肃等人都直接或间接否认司马迁在撰写汉武帝时心怀怨恨。特别是王肃采卫宏之说,调整司马迁撰写《史记》与李陵事件的顺序,使司马迁所谓的“隐切”变得无从着落。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次对司马迁汉武帝叙事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的人都是在位者,其中一次更是最高统治者皇帝。考虑到他们特殊的政治身份,其对司马迁汉武帝叙事可信度的质疑,恰可反映出一个深层问题:史家的“实录”,在涉及君主时当如何书写的问题。王肃等人在强调司马迁“实 录”的同时,也就承认司马迁确实在批评汉武帝,只是这种批评是有事实为依据的,故可被归入“不隐恶”的“实录”范畴之内。但是,随着专制皇权的日益强大,史家对君主,尤其是对直接有君臣关系的君主的批评,必然难为专制皇权所允许。专制皇权对史家“实录”所造成的政治和道德伦理上的压力,早在班固《司马迁列传》的一个书写细节上便可窥见一斑。《史记·太史公自序》在谈及对《春秋》的理解时说:“(《春秋》)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以为天下仪表。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以达王事而已。”班固《汉书·司马迁列传》在转录上述文字时,却单单删去“贬天子”三字,其背 后所折射出的正是史家在历史书写时内心的政治和道德伦理权衡。事实上,围绕《史记》是“实录”抑或“谤书”的争论,说明“实录”必须要回应历史和史学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也正是在回应这些新问题的过程中,“实录”思想才得到不断的丰富与完善。具体而言,以下两个史学理论问题成为了当时学者们探讨的焦点。

  1.“实录”与“任情”问题

  魏文帝和王肃等人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司马迁在书写汉武帝时是否心怀“隐切”。无论是魏文 帝等人对司马迁心怀“隐切”的肯定,还是王肃等人的否定,其实双方都认为史家的个人情感会影响史书的真实性,甚至会使“实录”沦为“谤书”。因此,“实录”与“任情”这一史学理论问题便籍由对司马迁“实录”的争论而被提出。

  南朝宋裴松之的《三国志注》不仅是对陈寿《三国志》文本的注释,而且还包含了十分丰富的史学批评思想,其中便涉及“实录”与史家个人情感的关系问题。裴松之曾引东晋习凿齿《汉晋春秋》书高贵乡公下葬一事,认为当时下葬的情形并没有习凿齿描写得那么不堪,习凿齿的记载是 “恶之过言”,即因内心憎恶而夸大实情,从而有失“实录”。显然,裴松之已经认识到史家主观的 个人好恶会影响史书的“实录”。如果说裴松之对该问题的探讨仍是零散而缺乏理论性的,那么代 表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史学理论发展的梁刘勰的《文心雕龙·史传》则已经表现出一定的理论性。在文中,刘勰对当时史学领域出现的“勋荣之家,虽庸夫而尽饰;迍败之士,虽令德而嗤。吹霜煦露,寒暑笔端,此又同时之枉,可为叹息者也”等出于个人利益肆意“虚美”“隐恶”的史学乱象提出 严厉批评,并指出史家只有“析理居正,唯素心乎”才能避免此类乱象的产生。“析理居正,唯素 心乎”是指在历史书写时,史家要保持公平公正,而要做到公平公正,则必须秉持“素心”。那么何谓“素心”?范文澜、周振甫、汪荣祖、王运熙等学者大都将“素心”解释为公正之心。彭忠德从“素”字的训诂入手,认为“素”有“白”、“质”、“空”、“本”等义,并释“素心”为“头脑不带先入之见。”结合刘勰同节“若任情失正,文其殆哉”的结语来看,“素心”可以矫正“任情”,“情”是人内在的情感,是主观的,与外在于人的客观事物相对,因此将“素心”解释为“质心”,即实事求是之心,或更符合刘勰在《史传》篇中对史家“实录”的强调。

  班固对“实录”的阐述并未涉及史家“任情”与“实录”的关系问题,该问题成为魏晋至唐学者们普遍争论的史学理论问题,其实反映的正是对“实录”思考的深化,而《史记》作为第一部被誉为“实录”的史书自然成为争论的焦点。裴松之等学者对史家“任情”的探讨涉及史家的个人情感、现实利益的谋求等诸多方面,丰富了传统史学对史家主观性的认识。值得注意的是,刘勰等人一方面认识到史家的“任情”会影响“实录”的实现,另一方面又认为排除史家“任情”可以依靠史家个人的认识能力和道德修养(“素心”),所以仍强调史家个人在历史书写中的价值和作用。从历史认识的主客体关系角度看,“任情”“素心”都在史家主体性的范畴之内,体现的分别是主体性的负效应(主观性)和正效应。“素心”之所以能够矫正“任情”,是因为“素心”承认历史对象的客观性,即承认客体对主体的制约。近代以来,无论是西方的客观主义史学还是相对主义史学都没有很好地区分主体性的负效应和正效应,将主观性和主体性混为一谈,从而将史家的存在视为破坏史学客观性的消极因素。于沛曾指出,“历史学的客观性不是客观实在的纯客观性,而是带有主观性的客观性,或是主观范围内的客观性。”中国传统史学的“实录”思想不仅没有放弃史家的主体性,而且还强调主体性在认识历史对象中的积极作用,可见“实录”要实现的正是“带有主观性的客观性”。

  2.“实录”与“避讳”问题

  魏文帝等人批评《史记》的另一个没有明言的深层理由是,如果司马迁可以批评汉武帝,那么后世史家自然可以批评魏文帝等帝王,则“实录”势将威胁到皇权的权威与稳定,表现在史学层面 便是所谓的“避讳”问题。在中国传统史学中,“实录”与“避讳”的关系问题常常是在经史关系的语境下展开的。言及“避讳”,古今学者们都将源头追溯至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等言论。但真正将“避讳”作为历史书写中的一项指导原则提出并形成系统理论的是在汉武帝时期成为显学的《公羊传》。《公羊传》提出了著名的“四讳”理论,即“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和“为中国讳”,其中“为尊者讳”是“四讳”的核心。《公羊传》认为,“为尊者讳”在孔 子书写鲁定公、鲁哀公的当代史时体现得最为突出,《定公元年》传文曰:“定、哀多微辞。”何休注云:“此孔子畏时君,上以讳尊隆恩,下以避害容身,慎之至也。”公羊学学者董仲舒在《春秋繁露· 楚庄王》篇解释“定、哀多微辞”时亦说道:“义不讪上,智不危身,故远者以义讳,近者以智畏,畏与义兼,则世逾近而言逾谨矣。此定哀之所以微其辞。”董、何二氏在“避讳”问题上观点一致,都认为“为尊者讳”既符合尊君之义,又可以明哲保身,可谓一举两得。若以二人的经学观点为评判标准,则司马迁直书汉武帝之过,自然是既不“义”且不“智”的行为。至于“避讳”与“实录”的关系问题,则并不在董仲舒、何休等经师们的考虑之内。

  汉以后,一方面“实录”逐渐成为衡量史学作品质量的准绳,广泛出现在史学批评之中;另一方面,随着经学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公羊传》“避讳”理论对历史书写的影响也日益加深,司马迁“实录”与《公羊传》“避讳”之间的矛盾成为史家必须回应的问题。西晋陈寿素有“良史之才”,其所著《三国志》亦获“事多审正”之誉,但在获得赞誉的同时,陈寿及其《三国志》也因对曹氏、司马氏的 诸多“回护”而遭致后世史家的批评。事实上,若对《三国志》中涉及“避讳”的文本做细致分析,则正可见一位“良史”在面对“实录”与“避讳”的矛盾时内心的权衡。以“吕伯奢案”为例,陈寿《武 帝纪》不载“吕伯奢案”,仅以“太祖乃变易姓名,间行东归”一笔略过。由裴松之《三国志注》可知,王沈的《魏书》将“为尊者讳”发挥到极致,认为曹操杀人是出于自卫,曹操反倒成了受害者。众所周知,陈寿的《魏志》多以《魏书》为史料,但在“吕伯奢案”一事上,陈寿并未用《魏志》之说,说明 陈寿对其肆意歪曲事实的做法是反对的。但是,陈寿也并未选择将事件的实情道出,而是决定以略而不载的方式“为尊者讳”。显然,陈寿一方面接受“为尊者讳”的原则,另一方面又认为“为尊者 讳”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能肆意歪曲事实。裴松之在《三国志注》中表达了与陈寿类似的观点。在注释《三国志》书魏文帝赐死甄皇后一事时,裴松之说道:

  臣松之以为,《春秋》之义,内大恶讳,小恶不书。文帝之不立甄氏,及加杀害,事有明审。魏史若以为大恶邪,则宜隐而不言,若谓为小恶邪,则不应假为之辞,而崇饰虚文乃至于是,异乎所闻于旧史。推此而言,其称卞、甄诸后言行之善,皆难以实论。陈氏删落,良有以也。

  裴松之先引《公羊传》“於内大恶讳,小恶书”的经义,肯定“为尊者讳”对历史书写具有指导性,并指出王沈如认为魏文帝赐死甄皇后一事属于“大恶讳”则“宜隐而不言”。其次,对于王沈捏造事实、虚美魏文帝的做法表示否定,并进而对王沈其它记载的真实性表示怀疑。最后,裴松之对陈寿不用王沈之说表示肯定。事实上,陈寿的“吕伯奢案”书写与裴松之“宜隐而不言”的评论恰可互为注脚。概言之,与董仲舒等经师不同,陈寿、裴松之虽然都接受了“为尊者讳”的经学观点,但又都反对以“为尊者讳”为理由,肆意歪曲、捏造事实的做法。在董仲舒的“义”“智”之外,陈寿等人又为《公羊传》的“避讳”添了一个“实”字,这既体现了“实录”对“避讳”的制约,也反映了“实录”与 “避讳”的融合这一发展趋势。与此同时,前引裴松之“但迁为不隐孝武之失,直书其事耳,何谤之有乎!”的评论表明,裴松之虽然承认经学“避讳”在史书撰写中的指导性,但内心深处更认同的仍是司马迁的“不避讳”、直书其事。

  刘勰《史传》篇亦言及史学中的“避讳”问题,其言为“若乃尊贤隐讳,固尼父之圣旨,盖纤瑕不能玷瑾瑜也;奸慝惩戒,实良史之直笔,农夫见莠,其必锄也。若斯之科,亦万代一准焉。”与陈寿等人相同,刘勰首先强调“避讳”出自孔子经学,因而是必需遵守的,这与刘勰在《原道》《征圣》和《宗经》等篇中表达的“尊经”思想是一致的。刘勰一方面将“避讳”和“实录”并举,强调它们都是万世不变的准则,体现出二者在史学上的融合;另一方面又将“避讳”置于“实录”之前,反映出经在史先的思想取向。但是,刘勰并未具体阐述当“实录”与“避讳”产生矛盾时,史家当如何进行历史书写的问题,直到刘知幾才对该问题做出系统的回答。

  三、隋唐时期:“实录”思想的成熟

  进至隋唐时期,一方面,随着唐高祖、唐太宗时期官方修史制度的渐次确立,唐代史学实践活动在延续魏晋南北朝以来的活跃气氛的同时,呈现出由私撰向官修,由分撰向集成的趋势。另一方面,“实录”作为一种衡量史家高低、史著优劣的根本准则,不仅得到史家们的广泛推崇,更是得到了官方的肯定。唐高祖武德五年(622年)的《命萧瑀等修六代史诏》强调各史撰述要“务加详核,博采旧闻,义在不刊,书法无隐。”唐太宗贞观二十年(646年)的《修〈晋书〉诏》明言,之所以要重修《晋书》是因为此前的十八家晋史“虽存记注,而才非良史,书亏实录。”唐玄宗时期成书的《唐六典》在卷九“史馆史官条”对史官的职责要求道:“史官掌修国史,不虚美,不隐恶,直书其事。”官方对“实录”的重视及强调由此可见一斑。

  唐初最重要的史学成就无疑是唐初“八史”的修撰。从修史时间跨度来看,从唐高祖武德五年(622年)的修史诏书,到最晚的《南史》和《北史》于唐高宗显庆四年(659年)成书,历时三十余年 之久,参与史家数十人,涌现出令狐德棻、姚思廉等一大批优秀的史家。令狐德棻有唐代史学开山 之誉,他不仅最早向唐高祖建议修撰“六代史”,在唐太宗时期主修《周书》,并“总知类会梁、陈、齐、隋诸史”,后又参与《晋书》等史书的修撰,故《旧唐书》肯定其在唐初的史学地位道:“德棻暮年 尤勤于著述,国家凡有修撰,无不参预。”作为唐初“八史”之一的《周书》虽由令狐德棻、岑文本、崔仁师三人合撰,但主要内容皆出于令狐德棻之手,因此可由《周书》略探其“实录”思想。结合学者们对《周书》史学成就的相关研究可知,一方面,《周书》在史料搜集、编纂特点、历史叙事的史笔与表述等方面均体现出“实录”的特征;但与此同时,其文过饰非、多所“避讳”等缺点亦常为刘知幾以来的古今学者所批评。

  唐初另一位重要史家姚思廉,其所修《梁书》《陈书》亦表现出与《周书》类似的史学特点。就史料的运用而言,姚思廉颇重视对档案材料的利用,体现出“实录”的特点。罗新、叶炜曾对《黄法 氍墓志》与《陈书·黄法氍传》加以比较后指出《陈书》与墓志都使用了秘书省原有的档案材料,并 认为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萧象墓志与《陈书·萧象传》的书写上。至于二书动辄“避讳”的问题,柴德赓先生曾概括道:“梁陈二书出于一手,叙事有一成例,每传大致可分三个段落:第一段先叙历官次序、第二段叙重要事实、第三段死后必载饰终之典,为死者颂扬一番。此种千篇一律的形式,实无可取。而且其结果是有美必书,有恶必讳。”

  唐初令狐德棻、姚思廉身上所体现的既追求“实录”又有违“实录”的史学特点表明,一方面“实录”已经逐渐内化为史家修史时的一种内在自律与自觉,但“实录”与“避讳”等史学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尚未得到很好地解决。因此,当刘知幾于唐中宗景龙二年(708年)辞去史职,准备私撰《史通》以见其志时,他首先要做的便是对前人尤其是唐初史家留下的规模庞大的史学著作做批判性的总结和反思。张舜徽曾对《史通》撰写的这一史学背景介绍道:“一大堆丛脞而复杂 的材料,客观上急需要一部总结账的评定书籍;但是没有融会贯通之才,而济之以闳博渊深之学,也无由下手做这种浩大艰难的工作。”那么,刘知幾应该如何下手去做这浩大艰难的工作呢?从《史通》的内容来看,刘知幾所仰赖的便是两汉以来得到不断丰富与发展的“实录”思想。刘知幾“夫史之叙事也,当辨而不华,质而不俚,其文直,其事核,若斯而已可也”的表述直接引自班固的赞语,表现出对以司马迁为代表的传统“实录”思想的认同。“实录”作为刘知幾史学理论之根本这一点,早已为学者所揭橥,许冠三便曾指出:“知幾史学理论之本核,端在实录直书四字。”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刘知幾的“实录”思想与前人相较,有哪些新的变化与发展呢?

  首先,深化“实录”思想的理论内涵。对魏晋南北朝时期围绕“实录”的两个重要史学理论问 题,即“实录”与“任情”“实录”与“避讳”,刘知幾均有深刻的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关于“任情”问题,刘知幾在《曲笔》篇中,针对史家“虚美”“隐恶”的行为加以批评道:“令史臣得爱憎由已,高下在心,进不惮于公宪,退无媿于私室,欲求实录,不亦难乎?呜呼!此亦有国家者所宜惩革也。”直接将“爱憎由已”和“欲求实录”对立起来。又,《惑经》篇的“爱而知其丑,憎而知其善,善恶必书,斯为实录”表达的也是同一个意思。刘知幾所否定的“爱憎由已、高下在心”和所追求的“爱而知其丑,憎而知其善”针对的都是史家的主观性问题。概言之,刘知幾同样认为史家要做到“实录”就必须在历史书写时杜绝主观的“任情”。

  关于“避讳”问题,《曲笔》中的这段话常为学者所引述:

  肇有人伦,是称家国。父父子子,君君臣臣,亲疏既辨,等差有别。盖子为父隐,直在其中,《论语》之顺也;略外别内,掩恶扬善,《春秋》之义也。后兹以降,率由旧章。史氏有事涉君亲,必言多隐讳,虽直道不足,而名教存焉。

  由引文可知,在“避讳”的权威性方面,与裴松之、刘勰一样,刘知幾同样强调“避讳”出自孔子经学,理应成为历史书写的指导原则。至于“避讳”与“实录”的关系,前文已述,裴松之既承认“避讳”对 历史书写的指导性,又赞扬司马迁能够直书汉武帝之失,表现出在经学“避讳”和史学“实录”之间 的游移。刘勰一方面将“避讳”和“实录”并举,视其为历史书写的两大原则,另一方面又将“避讳”置于“实录”之前,表现出经在史先的思想倾向,但并未就相关问题展开论述。刘知幾则就“避讳”与“实录”的关系形成系统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当“避讳(君亲)”与“实录”产生矛盾时,当以“实录”从“避讳”,如此方合于“名教”。李传印曾就此评价道:“刘知幾在《春秋》经学的道德性和史学的客观性选择中,偏向经学一方,成为经学的守望者。”笔者想补充的是,以“实录”从“避讳”是刘知幾“实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全貌。刘知幾亦用“实录”来严格限制“避讳”的范围和程度。在《惑经》篇中,刘知幾说道:“善恶必书,斯为实录。观夫子修《春秋》也,多为贤者讳。”随后他便批评了《春秋》对齐桓公和晋文公的“为贤者讳”。“为贤者讳”是《公羊传》的“四讳”之一,刘知幾站在“实录”立场否定“为贤者讳”,自然也就否定了除“君亲”以外的所有“避讳”,从而体现了“实 录”对“避讳”的严格限制。在刘知幾的“实录”思想中,经学的“避讳”和史学的“实录”已融为一体,始终处在一种张力之中。周文玖便曾指出:“实录、直书和激扬名教,是相互制约而又相辅相成的,是矛盾统一的两个方面。”

  班固说司马迁“不虚美,不隐恶”,王充说司马迁“书汉实事之人”,都没有从“避讳”的角度谈 论司马迁的“实录”。汉以后,随着司马迁的“实录”得到史家的推崇与发扬以及帝王对史学经世功能的日益重视,“实录”与“避讳”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陈寿、刘知幾等人对这一史学理论问题的回答,不仅体现出经学对史学的影响,更体现出史学对“实录”的坚持,经学的“避讳”和史学的 “实录”始终处在一种张力之中。从历史认识的主客体关系角度看,一方面,正如于沛所指出的,史家主体性虽然是通过个人表现出来的,但是却具有明显的社会意义。“避讳”反映的是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避讳”对“实录”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正体现了史家主体性的社会意义,从这一意义上讲,刘知幾直陈“避讳”而不避讳,恰恰体现了对史家主体性中的社会意义的深刻体认,丰富了对史家主体性的认识。另一方面,在刘知幾的“实录”思想中,历史事实始终制约着“避讳”的范围和程度,表明历史认识对象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始终对史家主体性产生制约作用。可以说,通过对“任情”“避讳”与“实录”关系的认识,刘知幾深化了传统“实录”思想中班固未曾意识到、刘勰等人未能深刻认识的关于历史认识的主客体关系问题。

  其次,系统阐述“实录”思想的方法论价值。裴松之、刘勰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学者,虽然对 “实录”思想所涉及的“任情”、“避讳”这样的理论问题有所阐发,但并未就“实录”思想在史学实践方法论层面的指导价值做出系统的阐述和思考,而这些工作恰恰是由刘知幾来完成的。例如,刘知 幾特别重视史料在“实录”中的基础性地位。在《史官建置》《烦省》等篇中刘知幾强调史料是史学成立的基础,史料多寡决定史书撰写的详略。在《采撰》《杂述》等篇中刘知幾强调既要博采史料又要区分不同性质史料的价值。在《疑古》《杂说》等篇中刘知幾又就史料考证的方法做出举证。又 如,在史书的叙事文体上,刘知幾专作《叙事》一篇,强调文体要简要,做到文约而事丰,反对骈文和虚加练饰。如若将刘知幾在史料、文体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班固对“实录”的理论阐述加以比较,则不难看出刘知幾的“实录”思想也是从历史书写的逻辑顺序,即史料、文体、撰述而展开的,只是将班固的阐述做了具体化和细化,从而使“实录”思想在史学实践上更具指导意义和操作性。

  综合上述两点可见,刘知幾的“实录”思想一方面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史学理论热点问题做出了回应,反对“任情”,严格限制“避讳”的范围,深化了“实录”思想的理论内涵。另一方面在继承班固“实录”思想的基础上,在史料、文体、撰述等方面阐述了“实录”思想的方法论价值。概言之,刘知幾的“实录”思想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推动了“实录”思想的发展与成熟。

  四、结语

  行文至此,笔者拟从历史认识的主客体关系角度再对“实录”思想在汉唐间的发展脉络做进一步的梳理与总结。中国传统史学常将“实录”思想的源头追溯至春秋时期董狐的“书法不隐”,刘家和先生曾指出董狐的“书法不隐”并不是单纯对历史事件的如实叙述而是“定性的直笔”。“定性”当然与价值判断密不可分,但同时又必须具备一定的事实依据。董狐定性的两个依据“亡不越竟”和“反不讨贼”本身便是历史事实。由此可见,中国传统史学的“实录”思想从一开始便处在史家主体性和历史对象客观性的张力之中。班固等两汉学者对司马迁“实录”的推崇,既是对历史对象客观性的尊重,又是对史家主体性的肯定,认为史家可以凭借自身的主体性求得对历史对象的如实了解。但是,班固等学者未能意识到司马迁“是非颇缪于圣人”会影响其“实录”,这表明两汉学者的“实录”思想对史家主体性的认识虽积极但朴素,且尚未认识到史家主体性与历史对象客观性之间的矛盾与张力。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学者们对“实录”与“任情”、“实录”与“避讳”这两个史学理 论问题的回答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刘勰等学者将“任情”作为主体性的负效应(主观性)予以排斥,将“素心”作为主体性的正效应加以推扬,表现出对史家主体性认识的深化;另一方面,他们虽都承认“避讳”的权威性,也都认识到“避讳”会影响到“实录”,从而体现出对历史对象客观性的尊重。然而,刘勰等学者对“避讳”与“实录”之间的关系仍未做出系统的理论思考。在唐初令狐德棻等史家身上,既体现出鲜明的“实录”色彩又多有违碍“实录”之举,这表明与“实录”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仍亟待史家的反思与总结。刘知幾的“实录”思想是在继承两汉魏晋以来“实录”思想,反思和总结唐初史学成就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成熟主要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在理论上,它深化了对“实录”相关史学理论问题的认识,尤其是在对“避讳”与“实录”关系的理解上,从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认识到了史家主体性的社会属性,深化了传统“实录”思想中班固未曾意识到、刘勰等人未能深刻认识的关于历史认识的主客体关系问题。在实践上,刘知幾的“实录”思想蕴含着丰富的方法论意义,它按照历史书写的逻辑顺序,就史料、文体、撰述等历史书写问题一一提出具体方法。总之,从董狐的“书法不隐”到两汉时期“实录”思想的提出,再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实录”思想的丰富,最后到唐刘知幾“实录”思想的成熟,中国传统史学的“实录”思想在史家主体性和历史对象客观性的张力中不断向前发展。

  (作者单位:苏州科技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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